遵义一女子报警称被抢劫,没想到自家行车记录仪却“啪啪”打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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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8-9-19 08:26:04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播州区一名女子开车时与人发生口角,为了给对方一点教训,竟然报警谎称被抢劫。真相大白后,女子被行政拘留。
近日,播州区公安分局龙坑派出所接到报警,一个叫何某的女子称在停车过程中,与一陌生男子发生口角,之后她脖子上的项链被对方抢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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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到报警后,龙坑派出所高度重视,迅速联系指挥中心指派刑侦队、技术人员赶到现场开展调查工作,派出所民警先期对现场进行走访,找到报案人何某了解情况。
何某说,她当时一个人驾车准备转入停车场,由于车速较慢,挡住了一名红衣男子的路,对方骂了她,双方因此发生口角,正当她打电话叫前夫来帮忙时,对方突然从背后冲过来,打了她一巴掌,并抢走了她的项链。何某前夫也向警方证实,他赶到时只看到前妻一人,对方已经跑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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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于事发地点处于停车场外的偏僻位置,监控没有拍到当时的情况。就在此时,民警发现何某车上安装有行车记录仪。回放记录仪,民警只发现何某与人吵架的过程,以及何某和前夫的对话,并没有提到自己被抢,相反两人商量报假警的过程,被行车记录仪记录了下来。
真相大白后,警方将何某传唤到派出所 ,何某承认了报假警的事实。原来,何某停车时与人扯皮,对方走后,她咽不下这口气,打电话给前夫,让他教训对方一顿,给自己出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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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某前夫接到电话赶到现场时,人已经离开了,为了报复对方,两人商量报假警。让两人没想到的是,他们的对话被行车记录仪完整记录下来,压根儿就没有抢夺的事情。
据悉,何某报假警的行为浪费了警力资源,被处以行政拘留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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阅读扩展:
报假警,违反了《治安管理处罚法》第23条1项的规定,其行为妨害了公安机关正常的工作秩序,依法应给予治安行政处罚。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三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一)扰乱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秩序,致使工作、生产、营业、医疗、教学、科研不能正常进行,尚未造成严重损失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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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扰乱车站、港口、码头、机场、商场、公园、展览馆或者其他公共场所秩序的;
(三)扰乱公共汽车、电车、火车、船舶、航空器或者其他公共交通工具上的秩序的;
(四)非法拦截或者强登、扒乘机动车、船舶、航空器以及其他交通工具,影响交通工具正常行驶的;
(五)破坏依法进行的选举秩序的。 聚众实施前款行为的,对首要分子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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骚扰报警、假报警占用了110报警服务台有限的线路资源,使一些真正的紧急电话打不进来,延误了快速处置的时间,使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不能得到及时有效的保护,另一方面骚扰报警、假报警影响公安机关正常的工作秩序,耗费了公安机关宝贵的警力资源,挫伤了民警的工作积极性,最终损害广大群众的切身利益,这个玩笑可不能乱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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