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1月初的一天,犯罪嫌疑人朱某在贵州省贵阳市以朋友郭某的名义在汽车服务公司租赁了一辆宝马轿车,为显摆自己有钱,讨女朋友欢心,朱某驾驶租赁的宝马车到桐梓县城找女友,带着女友到处游玩。
挥霍完所带的钱财后,朱某便想着将宝马车卖了赚点钱继续挥霍。朱某想到经人介绍认识的娄某和吴某,朱某故意当着二人面吹嘘该宝马车系本人所有,因母亲生病急用钱,想把车低价卖了应急,娄某听后便和朱某商议以8.8万元价格购买该宝马车,朱某将宝马车、钥匙和行驶证件交给娄某,骗取其首付资金2.38万元。得逞后,朱某将钱用于支付租车费,余款继续挥霍。
2019年2月份,朱某把钱用尽后,又依样画葫芦将已售给娄某的宝马轿车再次以5.8万元卖给吴某,并谎称该宝马车正在办理过户手续暂不能交付。之后,朱某又将所得现金5.8万元挥霍贻尽。后该宝马轿车实际持有人金某及租车行工作人员察觉异样,赶到桐梓县将车开走,娄某、吴某才获知自己被诈骗。
2019年5月13日,桐梓县人民检察院依法以诈骗罪批准逮捕犯罪嫌疑人朱某。
诈骗罪:
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欺骗手段,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诈骗罪】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检察官有话说:
君子爱财,取之有道,切勿为了一时欢快走上犯罪道路。当然,天下也没有白掉的馅饼,遇到事情一定考虑周全,多留一份心,管好自己的钱口袋。
来源:桐梓微检院 汪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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